提交者: huangji [12856 byte(s)] 于 December 09, 1998 at 23:03:03:
剩余价值理论:以一个可能性等于零的假设为前提 黄佶
摘 要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 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 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 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 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 “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 在工业生产方式中,不同劳动条件下劳动生产力的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 的。因此,在分析工人的劳动时,不能仅仅考虑劳动时间一个因素,还必须考虑不 同的劳动条件对价值生产的影响。如果忽略了劳动条件的影响,就会掩盖工人参加 共同劳动所得收益可能高于单独劳动时的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 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 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 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 生活资料”(《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下同)第263页)。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 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 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 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 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 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 生产力(即劳动生产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 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 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 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 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 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 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 6/6 牋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 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 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 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 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 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 引者注),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 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 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 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 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 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第242页,其它版本《资本论》里的此段中文译文见附录)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 (1)如果工人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 这个价值,平均每天就必须劳动6小时。 (2)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 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 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3)这6个小时的劳动只是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以称为“必要劳动”,这6个 小时就是“必要劳动时间”。 (4)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不论他是为资本家劳动还是为他自己劳 动,他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5)这种劳动对资本家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资本家需要工人能够长期进行劳动, 而且不断有新的年轻工人接替年老的工人。 然而,上述第二点是存在问题的。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 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 为他预付了货币,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 使生产各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 这些条件呢?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生 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第52页)。如果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是6小时,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那么,一个人即使耗费了12个小时才能生 产出一件这种商品,他的产品的价值仍然只有6个价值单位,而不是12个价值单位。 由于一个工人独立劳动时没有和工厂相同的“其它条件”,所以,他生产同样 的产品劳动时间要长得多,但是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 算,因此他要在家里创造出6个价值单位的产品,劳动时间将不止6小时,而是几倍 甚至几十、几百倍于他在工厂里的劳动时间。保守一点,我们假设需要两倍于他在 工厂劳动的时间,即12个小时。 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 间。对于一个工人来说,他原来为自己劳动时,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需要工 作12小时。现在他在工厂里,也是劳动12小时才能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 对他来说也就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了。 如果我们假设生产同样的产品,独立劳动需要的时间是在工厂劳动时间的一倍 以上,就可能出现负的剩余劳动时间,即工人在工厂劳动比独立劳动更合算(见 表1)。 表1:对工人劳动时间的分析 ―――――――――――――――――――――――――――――――――――― 在工厂劳动 独立劳动方式I 独立劳动方式II ――――――――――――――――――――――――――――――――――――― (例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工厂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即6小时;每件产品 (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为6个单位) (等于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独立劳动时获得同样报酬所需的劳动时间) 12-12=0 (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计算) (等于工人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创造工人工资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 12-6=6小时 也就是说,马克思仅仅注意到“必要劳动”的必要性,是不以工人劳动的社会形 式为转移的,但是没有注意到,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却是随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变化而 变化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和其他工人合作,必要劳动时间比他独 自劳动时要短得多。因此马克思遗漏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 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马克思的那段话实际上应该具有完全不同的说法: 如果工人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由于其他条件完全不同, 他平均一天要劳动更多的时间,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才能生 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 他在工厂里劳动可能比自己独立劳动更加合算。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不仅可能不受到 剥削,反而因为和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融为一体,使自己的劳动生产力大大提高,尽管 他只能得到自己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实际报酬仍然可能比自己独立劳动、获得全部新 创价值时高。 对于工人来说,在工厂劳动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对资本家来说,由于他准 备了机器、组织工人相互协作,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效率,降低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 间,所以从他的角度看,工人是存在剩余劳动时间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利润的 确来自这些剩余劳动时间。 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不能。因为剩余劳动的出现,来自劳 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来自使用机器和工人的协作,而这一切均是 资本的贡献。把劳动效率提高产生的成果强行归给工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 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最终也是对工人阶级不利的。借助汽车,人们可以缩短从 一地到另一地的时间,但是谁也不会把时间的节约归功于乘客的腿,因而允许乘客不 买票。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就没有人愿意制造汽车了。 从资本家角度看存在的“剩余劳动时间”,实际上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 维持投资者继续投资兴趣的“必要劳动时间”。利用资本,工人可以大大提高自己劳 动的效率,获得独立劳动时不可能得到的报酬。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 的。因此,工人为资本工作,为维持投资者投资兴趣而工作,也是在为自己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和分析商品交换时一样(请见本书第三篇“交换”),在分析劳 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也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例如不同劳动条件下劳动生 产力的差别。工业生产方式中这种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的。因此,尽管剩余价 值可以增加资本家的利润,但是不能简单的认为和地主一样,资本家也只能通过无偿 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才能获得利润。 人们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伟大的博学家马克思会犯如此简单的错误,把一个影 响波及全人类的重要理论,建立在一个可能性等于零的假设上。笔者认为,问题在于 (一)马克思没有正确理解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本质动机。 马克思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 第182页)。也就是说人们相 互交换商品是为了互通有无。但实际上不是这么简单。 本书第三篇“交换”第一章“商品交换的动机不是互通有无,而是节约劳动”, 通过分析亚当 斯密“海狸换鹿”的例子表明,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是节约劳动,而 互通有无仅仅是商品交换的表面动机。 由于马克思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注意到了商品的物质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交换双 方获得同样的物品需要不同的劳动时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差别正是商品生产者 利润的来源)。因此在讨论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他也没有注意到同样的劳动时间对 交换双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也就不可能发现:从工人的角度看,维持自己生活的 必要劳动时间可能等于或者大于自己在工厂的总劳动时间(分别对应表1中独立劳动 方式一和二)。 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用自己的劳动换得货币,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被 马克思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工人因此得到的货币要多于自己独立劳动、然后出 售产品所能获得的货币。劳动和资本结合后所产生的利益增值,是雇佣劳动者和雇主 可以长期和平共处、雇佣制度得以稳定存在的物质基础。 (二)马克思没有把对工业生产方式的理解应用到对劳动和资本交换过程的研究中 去,仍然使用农业时代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讨论了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对商品生产的影响, 说明他对工业时代有着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然而他是在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 确定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之后,才引入这些范畴的。这充分说明他的剩 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考虑工业生产方式不同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之处。因此,在研究 工人劳动报酬问题时,他只注意了“劳动时间”一个因素,却忽视了在不同的劳动条 件下,同样时间的劳动会创造不同量的价值。 马克思有一个错误的观点,他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 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 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第358页)这是和他自己的“社会 必要劳动时间”理论自相矛盾的。 协作和分工可以缩短生产商品的时间。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1200个工人相互 协作,生产的商品数量肯定多于1200个单独劳动的工人。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 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因此,1200个工人协作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肯定多于他们分散劳动的结果(详细分析 请见“‘商品的价值量和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并非处处适用”一文)。 总之,在分析工人的劳动时,不能仅仅考虑劳动时间一个因素,还必须考虑不同 的劳动条件对价值生产的影响。如果忽略了劳动条件的影响,就会掩盖工人参加共同 劳动所得收益可能高于单独劳动时的收益这一客观事实。马克思把各种现代工业生产 方式理解为不过是剥削工人、榨取剩余价值的手段(“资本通过提高劳动过程的生产 力来更有利地剥削劳动过程”,第372页),而没有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其 错误根源即在于此。 1998年9月16日于上海 ———————————— 附录: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第一卷德文版第一版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1987年9月版,第190页: “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作为独立的劳动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 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 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83年1月版,第205页: “即使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只是为自己劳动,在一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 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