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时期腐败持续不止的成本效益分析

沈远新(中共中央党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这並等於我们就不存在突

出的问题。几乎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一致,腐败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所日益关注

的一个重大问题。一般地,人们也並不认为腐败就是改革的必然产物,但为什

么在变革时期腐败会越来越严重?这成为人们所想得到明确答案的重要问题。

本文试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以就教於方家。

  

一、关於政治腐败的正负功能问题

  近年来政治腐败随着改革的深入也一同向前发展,其势头之猛令人极为担

忧。很多学者对於其原因、性质、危害和治理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认识。其中一

种乾脆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出发,认为政治腐败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具

有某种正功能。他们提出,根据经济人的假设,「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效

用最大化动机」,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的权力行为选择也自然要受

到需求偏好和成本-效益权衡的制约,腐败行为的发生、发展也与这种成本-

效益李联繫。这种观点与传统的、大多数人们或者说至少是普通人所熟悉的腐

败有害论一起,就构成了如何认识腐败的正负功能的问题。这一点对我们对腐

败行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有相当大的影响。

  对於腐败行为的正功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从以下几个学者中观察

到:

  (1)塞缪尔 亨廷顿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由於扩大政府管理权而带来的

腐败有助於刺激经济的发展,因为传统的法律或官僚制度阻碍经济发展,腐败

可以成为逾越这些阻碍的有效手段。他的一个著名的观点是,腐败可以是较为

轻松地实现现代化的润滑剂。

  (2)纳森尼尔 里夫提出,腐败具有以下正面的功能:促使政府对发展经

济採取更为有利的态度和政策行为;缩小不确定性和增加投资;有利於经济创

新;推进竞争和效率;构成阻止决策失误的樊篱。

  (3)戴卫 白利则认为,腐败行为具有产生效率、扩大投资、提高政府官

员质量、以裙带关係等非正式组织网络支持政府、减少政府制定政策的缺点等

作用。

  总的来看,关於腐败的正功能,人们争论非常大,但对於腐败行为的危害

性(即其负功能)却有极大的一致性,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腐败行为的负功

能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主张腐败行为有一定正功能的人,也不否认其所具有

的危害性。他们的方法是将正功能与负功能当作彼此独立的而非彼此相依的事

物,把二者当作平行发展的两个因素来看待。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方法是有其

巨大缺陷的。下面我们就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具体地分析一下政治腐败的正

负功能以及腐败有益论中的方法缺陷问题。

  

二、政治腐败行为的成本

  前面已经多次提到,腐败现象的产生与人们的求利动机密不可分。人们的

行为都是追求既定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利益可以分为自利和利他两种情况。

虽然完全的、排他的自利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但在一般条件下,纯粹的利他

也是很难找到的,因为个人总是具体的个人,个人自身不能存在就根本谈不到

利他的问题。所以人们一般地表现为自利的人,腐败行为正是这种自利行为发

展到超越法律和制度规范时候的活动。既然讲到自利,就有一个如何进行成本

-效益的权量、平衡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总是会选择收益高於成本的行

为,而不是相反。人们的这种行为选择趋向,可以被称之为成本选择定律。如

果将这一定律运用到具体的政治腐败行为分析中去,就很容易发现,腐败之所

以日益严重化,与从事腐败行为的收益远远高於其成本有莫大的关係。

  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腐败者在进行腐败活动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並不

仅仅是某一方面,诸如经济、政治、精神和道德等某一方面所能够概括的,它

是以上诸多方面综合的、总体上的代价和风险。与其它社会行为相比较,腐败

行为的成本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1)在内容上,腐败成本具有多样性。一般社会活动的成本大致可以用人

力、物力和财力将其包容进来;腐败行为的成本则除了以上几点外,还包括了

政治上的、精神上的、法律风险上的和社会道德上的损失代价。

  (2)在投入上,腐败成本除了事前的投入外,还具有明显的后发性。一般

社会活动总是成本投入在前,收益在后;而腐败行为除了事前的投入(如行使

公共权力者事前的行贿)和事中的投入(如进行腐败活动过程中的自我道德谴

责)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是在先投入权力,腐败案发后根据

其收益程度来确定的。

  (3)在数量上,腐败成本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由於腐败成本的后发性特

征,腐败成本的大小往往是极其悬殊的。比如,相同案情、案值的腐败行为,

一件被发现了,其成本就可能极其巨大;而另一件没有被发现,平安无事,其

成本相比之下就可以非常之小。这一特点也促使很多人积极地从事腐败活动,

敢於冒险。

  (4)在性质上,腐败成本具有惩罚性。一般社会活动是按其实际付出来计

算的,付出的量就是成本量;而腐败活动成本则必须以高出腐败收益为原则,

否则就不可能控制腐败行为的滋长和蔓延。由此可见,腐败成本不是一般性成

本,而是一种政治生活领域的特殊的追偿性成本。

  (5)另外腐败行为成本还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由於腐败行为是一种

「负和博弈」,其成本与社会整体密切相关,其成本事实上最终可能是由社会

来承担的,只不过是由腐败者进行了事前「预支」而已。比如,「双轨制」下

的换轨寻租所付出的巨大贿金,完全从「租金」中支付,是典型的「取之於租

金」,他本人並不支付任何成本,而是由社会来支付。

  那么,从事政治腐败行为的成本到底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我们认

为,腐败行为的成本计算要注意兼顾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注意区分事

前已经付出的实施成本和事后的风险成本;二是要注意比较分析腐败行为的成

本和廉洁行为的成本;三是要注意区分个人所付出的成本和社会由此而付出的

被动成本(即其负效应);四是要注意联繫腐败行为的成本和反腐败行为的成

本比较。

  下面我们先来分析腐败者个人的事前、事中的实施成本和事后的风险成

本:

  (1)事前投入的经济成本,如贿金、物资等;

  (2)事前投入的权力资源成本,如权钱交易中权力资源的介入等;

  (3)事前、事中投入的自我精神折磨、谴责等;

  (4)事后的因达到违法犯罪被判刑而丧失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丧失生命的

损失;

  (5)因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的各种处分;

  (6)因腐败行为而失去的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7)因腐败行为而失去的正常的可能的政治晋昇机会;

  (8)因腐败行为而被课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带来的经济损失;

  (9)舆论谴责、人际关係恶化、人格失落等精神和道德上的损失;

  (10)因腐败行为而导致的下属的政治支持、忠诚的减弱甚至丧失。

  与此相对应,对於政府官员而言,廉洁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所支付的成本

就是谋取公共职务、获取公共权力职位的「进入」和「维持」成本。具体地,

这种成本可能包括:

  (1)获取公共权力职位所需要的相应知识而支付的教育、成长和时间成

本;

  (2)获得领导或上级认可与赏识、维持良好同事人际关係而支付的公共关

係成本;

  (3)因廉洁行为而失去的非法收入(相对於腐败者的腐败收入,这也是一

种现实损失);

  (4)因廉洁行为而丧失的正常的工资晋昇机会和其它物质利益机会(如有

可能就是因为腐败者行为而丧失,如果廉洁者也认同於腐败行为並参与其中是

可以争取到这种机会的);

  (5)因廉洁行为而丧失的政治上的正常晋昇机会(包括了前一种情形中的

理由,再比如决策者是一个腐败者时的情况,即「正常的事情通过正常渠道不

能办好」);

  (6)一定环境内对於廉洁行为而引致精神上的自我压力、过度约束等;

  (7)周围环境(如亲友、家属和传统的道德观念对於裙带关係的认同和支

持等)对廉洁行为所造成各种困境的谴责和压力;

  (8)因廉洁行为而导致的政治支持、忠诚的减弱甚至丧失(如具有较为明

显的自利倾向的下属和同事对於廉洁的官员在某种程度上总会产生一种「距离

感」)。

  当然,对於腐败行为和廉洁行为的社会成本我们还可以进行更为细致的分

析,但大致地我们已经可以观察到,二者的内容都是综合性的,包括了经济、

政治、道德和精神诸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在讨论其收益时也要注意到这

一特点。

  

三、政治腐败的效益与腐败的「高收益、低风险」问题

  腐败的收益就是从腐败行为中的「所得」,这种所得不仅仅只局限於某一

方面的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且,人们在探

讨这一问题时也涉及到了社会是否能够从某一腐败行为中得到收益的问题(我

们将在下一节对此进行讨论)。先来看个人能够从腐败行为中得到一些什么样

的收益:

  (1)物质形态的「超经济暴利」,如巨额的贿金、房产,或其它物质方面

的财富;

  (2)信息或机会的优先性,如政治晋昇的机会、政策改变的事先透露及由

此带来的政治上和经济上安全性等;

  (3)在向上和向外方面,加强自身与组织或组织其他成员的整合程度(对

於腐败的认同可能引起其他腐败者的认同,甚至形成一个较紧密的腐败「小圈

子」);

  (4)在向下方面,由腐败引起的一部分下属对自己的倾向性政治支持和忠

诚;

  (5)由於腐败而带来的周围环境所施加政治、道德压力的降低;

  (6)腐败还可以使自己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僵化的政治、法律体制的束缚而

达到自己的目的。

  与此相对应,个人廉洁行为的收益则主要包括:

  (1)工资的稳定化和可能的晋昇;

  (2)官员公务职业的荣誉与心理上、道德上的满足感;

  (3)职业的稳定性;

  (4)可能的政治性支持(包括了政治体系内外两个方面,在一个腐败严重

发展的社会里,这种政治支持可能更主要地来自於政治体系之外);

  对於腐败行为、廉洁行为的成本和效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有

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腐败行为呈现出「高收益、低风险」趋势,而廉洁行为则

是典型的「高成本、低收益」。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官本位」社会

文化根基逐步动摇、择业流动性不断增强、市场机制开辟了许多新的自我价值

实现渠道,这更使廉洁行为的收益在政府官员心目中的重要性大为降低。同

时,至少在目前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的伸缩性是相当巨大的,因为这些风险成

本要变成为现实的腐败成本,其关键在於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和被惩罚的

可能大小及其严厉性,而这种可能性和严厉性在目前要大打折扣。这种状况导

致的一个直接的严重后果就是腐败现象的迅速蔓延並在社会当中取得合理性合

法性地位。比如,如果一个人贪污或受贿10000元没有被发现,或是被发现后只

给一个行政处分,既不没收非法所得又不予以经济上的重课,照样当他的官。

这样的腐败行为不是很划算吗?或者说,一个人贪污数量较大,被查出时他已

经将脏款挥霍殆尽或进行转移,即使他被开除公职或判一、二年刑罚,过了这

几年他照样可以风风光光地过日子。这样的低成本和高收益的反差,不也是很

诱人的吗?

  所以,正如有人所说,「如果一个拥有公权的人可以通过腐败行为得到比

从事遵纪守法还要多的纯收益,那么就意味着社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

宜的制度基础,某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的公仆就很容易堕落成为以权谋私的

腐败分子。」

  

四、对腐败正功能观点的几点认识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主要是经济学学者提出了腐败的正功能问题。比

如,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寻租行为是理性的行为,因为寻租者花精力去影响

政府对「租」的保留、分配甚至是创造,从而使他对某种资源取得了垄断,这

种活动是低投入高产出的,因而是理性的。他们还提出,特别在存在非理性干

预的经济环境中,腐败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功能。

  我们可以先把国内外关於腐败的正功能的观点进行一点更为详细的说明。

综合起来,他们认为,腐败所具有的可能的正功能主要包括:

  (1)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起飞。前文中塞缪尔、里夫和白利

等人的观点都承认和强调这一点;

  (2)能推进竞争和效率。里夫认为,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存在竞争,因为

生产还没有发展到那样的高度,市场和生产都有相当高的垄断性,要想获得机

会和资源,就得付出较高的贿赂,当每个人都这样做时,竞争就开始形成了。

从长远的观点看,这也有利於企业效率的提高;

  (3)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政府决策的失误。当腐败手段被各个社会力量用

来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时,有可能形成一种较好的利益综合和较好的政策决

策;

  (4)腐败可以提高政府官员的质量。这是因为腐败所得可以起到弥补正当

收入不足、吸引优秀人才留在政府内部工作的作用,否则最优秀的人才都会离

开政府而另谋他就;

  (5)可以调整社会运转过程中的某些冲突。亨廷顿认为,暴力和行贿都是

非法向权力体系提出要求的方法,而行贿要温和得多,在它能起作用的地方,

它起的是稳定性力量的作用。国内也有论者提到了这一点,认为腐败化解了一

部分人的革命愿望(因为可以通过行贿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从而起到社会

整合的作用;

  (6)有些腐败行为未必就一定是非道德的,反之亦然。从法律上讲,有些

腐败行为是被禁止的,而有些腐败行为则虽然不一定符合道德要求,却具有合

法形式或半合法形式。要达到二者的普遍要求,会使自己居於竞争的不利地

位。另外,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也有可能是有利於腐败的,这在一定条件下

可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认为,以上这些观点有很多是似是而非的,模糊了人们的视线,因此

需要加以澄清。实际上,只要我们重新思考一下人们对於腐败的基本共识「利

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就会发现问题的根子在於,这样一种「公权私

用」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了危害?我们可以设想有几种情

况:

  (1)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但私人得到了利益;

  (2)对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私人也得到了利益;

  (3)在私人利益得到增长的同时,社会公共利益也得到了增长。前一种情

况非常明朗,是一种腐败现象,后两种情况则比较模糊。就第二种情况言,只

要我们考虑到,这里就单个案例的结果进行分析时只是就其直接后果而言,正

如下文我们所阐明的,公权私用行为的后果並不仅仅只是经济上的危害,还包

括了政治、社会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直接的后果,也有间接的后果,

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腐败行为总是造成了危害的。对於第三种情况,如果某种

公权私用行为可以同时促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共同增长,那么我们就应该把

它正当化、合理化,也就是把这种行为纳入到合法轨道,仍然不是腐败行为。

  认为腐败具有正功能的分析从其运用的方法和具体的结果看具有很大的缺

陷。

  (1)只看到腐败似乎具有一定的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而没有看到腐败行

为的后果是全面的、综合的,不能也不应该单纯从经济角度来考察。王沪宁认

为,人们关於腐败行为的正效应,概而言之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效率和资

金。从效率来看,有人认为,收贿对政府官员可起计件工资一样的作用,收得

越多力气卖得越多,工作积极性也越高;同时也可以使经营者摆脱某些僵化的

规章制度的束缚,比如「速度钱」可以大大提高速度,等等。也许,从某一个

个案来看,腐败方式确实可以提高政府运转的效率,在经济角度具有积极性,

但腐败行为总是以公共权力的不正当运用为前提的。这种方式,必然会引起其

它方面的后果,比如政治制度的毁坏、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人民对政府的不

信任和敌对等等。

  当然,另外也有人指出了腐败有可能有助於社会精英的整合,起到维护国

家正常秩序和稳定的作用。但这並不说明腐败有益论者就是自觉地从社会整体

背景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因为,他们仍然只是就腐败行为可以实现寻租者经济

上的利益为分析前提的,没有考虑到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利益要求是多方面的。

  (2)从局部与整体的关係看,片面强调了腐败主体所得到的收益,並把这

种收益当作整个社会所得到的收益,事实上腐败者的收益是以整个社会所付出

的巨大成本为代价的。以腐败者所得到的收益中的资金为例,这些资金大部分

都流入到人腰包中,很难成为投资资金,既不可能投入再生产,也不可能进行

投资。比如,一个人在80年代的外汇双轨制下,用100万元人民币行贿得到一笔

外汇指标,但他不是用於投资而是直接拿到外汇市场上套取利差,获得300万元

人民币的「租金」,扣除行贿所用成本,净赚20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他会怎么

使用呢?一方面,中国对於政府官员个人而言並不完全就具备了进行生产投资

的条件,另一方面出於畏罪心理也不会考虑把钱公开投入到生产领域。因此,

最为可能的是(1)继续用於腐败活动;(2)用於个物质上的挥霍;(3)通过

某种方式把钱存储进来,等待时机再进行消费或生产。这样,这笔钱就被腐败

者「净赚」了,但代价却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3)从管理活动双方的相互关係看,片面强调了政府体系外寻租者行为的

理性,认为自觉行动就一定能够结出「理性的果实」,即最大化利益,没有认

识到腐败者的理性行为所导致的就是「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墙脚」这样一个恶

果。经济学家们喜欢从经济人的理性出发进行各种问题的分析,这並不错,但

必须注意把握好方法和限度。在本书开始的地方,我们就已经讲到了政治是一

个极为複杂的交换过程,其多次交易、交换的结果,可能与参与交换、交易者

的初衷大相径庭。比如,我们开始所提出来的政治生活过程中的腐败「负秩

序」的形成和发生作用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说到底,问题的根本就在於,个人

的理性行为是否就一定能够结出「理性之果」?显然,这是不确定的,特别是

当个人只是作为一个极低层次的环节处於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当中时,就更不

能保证这种选择的结果就是理性的了。从大量的腐败实例看,腐败者的理性选

择几乎总是以「挖国家和民族利益墙脚」为目标的,其选择的结果,只是社会

整体利益的受损而已。

  (4)片面强调了腐败行为可以改变「坏的制度」而产生的「积极意义」,

没有认识到改变「坏的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反腐败的方式加以解决,並起到更

好的作用。对於处在一个怎么样的社会制度环境之下,我们大致可以区分三种

情况来观察:一种是「完美的」社会,社会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能够极为和谐地

配合;一种是基本是「好的制度」的社会,也就是整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个别

或者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社会;一种是基本是「坏的制度」的社会,也就是整

体上、根本上存在问题的社会。

  第一种情况,完美的社会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此情况下利用腐败

来改进制度的结构、提高其效率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不予讨论。关

键是后两种情况下,腐败可以起到的作用。

  在一个「基本上是好的制度」的社会里,存在着一些缺陷或者说漏洞,於

是有人就利用这了这些缺陷进行寻租活动。那么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改变这些缺

陷呢?並不是这样。我们以胡鞍钢曾经举出的「跑部钱进」的例子来分析:假

设某中央部门有1000万财政拔款或项目资金,其中有10个省想得到这笔资源。

由於资源有限,不可能每个省都得到,於是形成无形竞争。每个省代表准备花

100万作为贿赂成本,对该部门进行公开或半公开的「贿赂」,以期得到十倍於

成本的资源。假定某一省以高於100万的成本得以成功。结果贴现后的垄断值为

1000万,当资源总量不变时,资源就会从九个省失败者那里重新流入到一个省

成功者那里。在这一假设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成功者角度观察,确实得到了

「低成本高收益」的效果,是一种好的改变;但对於其他九个省来说,则是一

种坏的改变。如果在以后的多次交易博弈中,各省仍然是採取贿赂的这种方式

争取中央政府的支持,那么,这只是一种正式制度之外的「负秩序」的形成,

而並不一定就是好的秩序和制度的出现。而且最为根本的是,体制上、程度上

和其它诸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並不是只能通过腐败手段纔能解决;相反,我

们可以通过完善体制设置、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工作作风来实现,其中,就

包括了通过消除腐败现象来实现高效率。事实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量现

象说明,腐败行为並不能起到改进坏的制度的积极作用。

  从基本上是「坏的制度」的情况来看,此时最为主要的恐怕已经是革命愿

望极端强烈突出的时候了。虽然,腐败可以实现一部分人的利益要求而化解他

们的革命的、暴力的行动倾向,但令人怀疑的是,通过腐败这样一种「坏的手

段」竟然可以实现一个好的制度居然会有其现实性、可能性。这在逻辑上不大

能讲通,至少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实现不了这个良好愿望。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保持「适度腐败」来保证腐败的正功能的发

挥,但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腐败所具有的强烈传染性和示范性,即使在「适

度」打压的空间之下,也还是会发生强大作用而促使腐败不断趋向严重化。这

将极大地加大反腐败的社会成本。

  (5)从效果上看,片面强调了腐败产生的近期的、可以「看得到的」「正

功能」,而没有充分估计到腐败行为可能产生更为深刻、深远的负面的影响,

两相权衡,其负面效果可能远远大於其「正功能」。关於腐败具有正功能的观

点,其分析的出发点的一个特点是把腐败的正功能和负功能当作两个彼此独立

而非相互依存的问题来看待。这种分析方法留下了极其消极的后果。

  综合以上几个特点,历史的、现实的事实告诉我们,腐败可以说是有百害

而无一利,关於腐败的正功能都具有似是而非的性质。即使是主张腐败具有积

极功能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儘管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腐败可以有经济价值,但它

作为一场人类社会的「负和博弈」,是一场就社会整体而言损失远远大於收益

的竞赛。比如,就从经济方面来看,腐败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

费。实证研究表明,腐败活动泛滥的国家,社会总投资和私人投资占国民生产

总值的比重呈现偏低的趋势。在某些重大项目上掌握公共权力者有可能会使投

资偏离最有价值的项目,从而造成对有益投资项目的阻碍,引起社会资源的

「空耗」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腐败产生了巨大的超经济暴利,严重地

扭曲了社会分配。从中国社会目前的状况看,这种扭曲已经达到了相当突出的

地步,並且有可能在以后的发展中构成巨大的障碍。

  

五、成本效益的比较促使腐败不断地向庇护型方式转化

  不仅是中国,几乎是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来说,腐败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就

是在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中,保护人-被保护人这样一种庇护型关係发挥着主

要作用。所谓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乃是一种庇护型的关係,是指作为保护

人的政府官员个人或小集团在分配社会性资源的过程中,优先照顾与自己关係

亲近的人,而被保护人则以对於前者的效忠、支持、服从和服务作为其保护的

回报而由此建立起来的关係。在这一结构发生主要作用的情况下,对於国家、

民族和政党的效忠和支持反而退居次要地位。

  我们可首先以政治领域组织人事方面的腐败为例。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

在干部选拨任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官官相护、跑官要官

甚至是买官的恶劣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就体现出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的

特点。同时这种结构有时还与根本上违背社会发展方向的一些消极落后因素结

合在一起。如1997年河北省宁晋县发生的17名领导干部和一名个体户的「结义

事件」,这就是封建主义与现代腐败杂交孕育出的保护人-被保护人「怪

胎」。其次从经济领域的情况看,大量的腐败也体现为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

的特点。对於目前中国政治腐败趋势,一个共同认识是腐败正朝着群体化组织

化的方向发展,如原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党政领导班子12名成员,竟有11名因

收受巨额工程贿赂等行为,沦为腐败分子,还有些案件涉及到几十人甚至是百

人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一种保护人-被保护人的结构对其进行保护,

是难以想象的。从政治与经济的纠合来看,腐败的一种主要类型就是权钱交

易,权与钱进行互相弥补,也是一个互相保护的过程。

  可以认为,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的逐步形成和强化的过程,是腐败向组

织层次发展的准备和前提。那么,为什么成本效益的比较会使腐败不断地向这

样一种庇护型结构转化呢?

  首先来看处於保护人地位的一方(本文主要以政府官员为例)。改革以

前,原有体制造成的是一种等级身份性结构,在工人、农民和干部三大群体

中,政府官员处於社会利益结构的顶端,主要就体现在政治待遇、工作条件、

生活待遇、职业保障,及其地位对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有利影响等方面。在改革

以后这种情况有了极大改变,整体上政府官员能够代表国家指挥一切、调动一

切、控制一切的局面不复存在,但政府官员个人和一些小的集团的局部性权力

和地位则相对上昇。这就导致了三个结果:一是较高的社会政治地位与经济地

位的强烈反差为腐败行为提供了驱动源;二是局部性权力和地位的上昇则为腐

败提供了「可行性」;三是在前两个因素作用下,局部个别的腐败行为为其他

人提供了示范榜样,导致一种传染效应,促使腐败的大面积发生。具体地,承

担保护人义务要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包括:

  (1)经济上的资源浪费;

  (2)政治上的不稳定甚至是严重动荡;

  (3)政府能力的削弱和破坏;

  (4)社会道德的丧失;

  (5)来自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之外的忠诚、支持的减弱;

  (6)个人政治权力的减弱甚至丧失;

  (7)权力和地位的使用。

  而其效益则可能包括:

  (1)个人经济利益的大幅度增长;

  (2)与其他政治精英(甚至是更高层次的政治精英)实现有效整合;

  (3)来自结构内部的高度政治忠诚、支持、服从和其他服务;

  (4)以较低代价获得较高利益,如个人目的达成的高效率;

  (5)朝更高权力地位的发展。

  从上面可以看到,其成本中前四点都是公共利益的丧失而不是个人代价,

后两点又因为以下两方面因素而极度地降低了它的可能性:一,大量存在的公

众腐败;二,目前腐败行为「低代价,高收获」的现实。因此承担保护人义务

在现实条件下将是一些政府官员的一种首要选择。

  其次是处於被保护人的一方。大部分腐败的发生,都是为政府官员提供条

件的人想寻求某种保护和支持,其代价往往体现为财富的付出,其效益则包括

了权力、财富和名誉等多方面的内容。亨廷顿曾经深有见地地提出,腐败的基

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相互交换,处於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积累财富机

会较多而获取政治权力的机会较少,这时腐败的主要形式就是用前者来换取后

者。同时他还指出,採用腐败手段为处於政治中心之外的社会阶层提供了直

接、具体和实质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因此一些人往往热衷於寻求某种来自政

治体系的保护。具体地,处於被保护人的地位,其代价包括:

  (1)提供钱财;

  (2)向对方表示忠诚;

  (3)人格上某些独立性的丧失;

  (4)政治地位的某种依赖;

  (5)被发现的风险;

  (6)对其中一部分人而言,还包括了政治权力的丧失。

  其效益则包括:

  (1)政治决策有利於己或避免不利政策的影响;

  (2)免受具体执行政策的政府官员的人为刁难;

  (3)使自己在经济活动中处於特别优惠地位,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4)打破政府的某些垄断及具体工作人员的为难;

  (5)提高个人办事的效率;

  (6)本人政治权力的扩大和地位的提高;

  (7)名誉的提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代价与其效益相比,完全能够为目的在於追

求更高的政治地位、更多的经济财富以及更为优先的竞争位置的被保护人所承

受,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以上分析中的成本和效益都只是一种可能性。根

据「经济人」的假设,处於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中的双方对於效益的期望及

其实现的可能性都是进行了仔细的权衡分析的。因此这种成本和效益的比较将

使双方尽力保持、维护和稳固保护人-被保护人关係,从而保持双方在腐败活

动中的互利互惠地位。这样一种情况也促使简单的一次性的非庇护型的腐败类

型向複杂、「规范」的多次交易型的保护人-被保护人关係发展,这样的好处

在於:一,成本可以大幅度下降,产生「保护」这一产品的规模效益;二,由

於较为紧密的关係及对外部的一定排斥性而更具有安全性。因此这也使得腐败

活动日益向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发展,促使腐败不断趋向严重化。我们可以

通过对其突出特点的认识观察到,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中的腐败比起一般的

腐败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性质和后果,这些特点也可以作为腐败不断向庇护型

的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转化的一个註脚。

  (1)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型的腐败往往具有较为稳固的特点,这种结构

一旦形成,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加以维持和扩展,以在一个相当长期的时间内都

能够发生作用。其中,有一些是「与生俱来」的义务,比如建立在血缘基础上

的保护人-被保护人关係就是这样;一些是双方已经建立建立起一种相互的利

益关係,保持对於双方来说是有利而无害的,或者说是双方对这一关係都有相

当高的期望;一些则是由於双方的博弈模式中,谁放棄了都可能对自己和对方

产生极大的危害,因此只能明知前面是不能自拨的泥潭,也仍然「勇往直

前」。由於以上几个原因,这一结构下的腐败行为往往具有较为稳固的特点。

  (2)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型的腐败一般都是多次交易型的,而不只是局

限於一次性的交易或者说腐败活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因

而这一类型的腐败常常具有持续性、顽固性的特点。在这一结构中的双方,可

以说都「承担」了某种义务,並相应地「拥有」某种权利,由於这种交易是多

次性的,所以他们都愿意维持並且扩大和稳固这种关係。因为这样可以相对地

降低寻求这种关係的代价、成本,而其收益较高,相对地也具有比较高的安全

性。因此这比起一般的腐败形式,更具有「高获益,低风险」的特点,也就使

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更有持续性和顽固性。

  (3)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型的腐败呈现出日益向组织化、制度化方向发

展的特点,逐步地由松散型向紧密型方向发展。当前的腐败不仅只是表现为包

括「高官」在内的腐化堕落,还突出地表现为干部队伍的「集体腐败」方面,

形成「窝案」「串案」,而这种腐败向组织方向发展的一个基础性的动因乃是

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正在不断地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如山东省泰安市以

市委书记胡建学为首的6名主要领导成员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的集体犯罪

案,就是一例。这种结构向紧密型发展更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江苏省常

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许和平等人一案,三个主要案犯甚至还进

行了明确分工,相互之间形成了颇为严密的制约机制。前例「宁晋结义」事件

目的也在於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这就使得腐败活动越来越具有隐

蔽性和「规范性」。

  从保护人-被保护人关係赖以建立的基础看,这种关係在中国主要包括了

亲缘关係、人情关係、交易关係和行政关係几种类型:

  (1)亲缘关係。主要是宗族关係、家族关係和部落关係等。中国是典型的

伦理社会,人情世故总是以亲缘关係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拥有一定权力的人为

自己的亲友谋取地位和利益在相当多的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这在其它国家也

有相类似的情况,比如在广大非洲社会中,裙带关係並不是被看作是一种毛

病,相反,它被人们看作是一种美德;在比较有教养的人中间,要是有人反对

裙带关係,那么社会的压力,尤其是家庭的压力,会形成一种几乎是超人的力

量来反对他。在中国,一个现实的典型事例是「史青峰事件」。安徽阜阳地区

涡阳县史青峰的关係网相当庞大,「三亲家」都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史氏

家庭在当地任科级以上干部就有40多人,县级以上干部有近10人。正因为拥有

这样强大的亲缘关係网,他纔能在该县为所欲为,甚至在任审计局干部时,一

次发怒砸了其顶头上司审计局长的办公桌,並抢走公章,使该局工作陷入瘫

痪,之后他却转而当上法院的审判员。他作恶多端,却一直到上级重新调整了

该县县委和公安局领导班子,纔在潜逃三年后被捕归案。再如广西钦州市公安

局局长蓝正辉,干扰依法查赌及对其子充当赌场保护人进行袒护的事件也是明

显一例。

  (2)人情关係。包括了同乡、同事、战友和朋友等非正式政治关係。中国

作为一个伦理社会,「关係」在政治性资源分配中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前面

所举宁晋县的「结义事件」就十分典型,据调查这18人平时来往就比较多,以

致有人提出成立一个「友协」,要排个大小,有事互相帮忙,其「结义书」内

容规定:18人今后「皆以兄弟相称,勿以官职而论」、「遇事当以鼎力相助」

、「变『松散型』为『紧密型』」等等。显然,在这样的思想观念作用下,在

现实的政治活动过程中,这些人相互之间的保护人-被保护人特点将会表现得

特别明显。

  (3)交易关係。这是指互相利用、互相交易的关係。需要指出的是,前面

两种关係往往是与这一种关係相结合的。大量的权钱交易即属於这一类。而且

这种保护乃是相互的,也就是说,权与钱的不同拥有者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向对

方提供保护和便利。而且处於这种关係中的双方利益往往是具有相互威胁性

的,也就是说这种关係的维持对於他们都是一种最为安全的方式。

  (4)行政关係。这是指的基於正式的行政领导关係而形成的一种保护人-

被保护人结构。一种情形是上级对其下级确实是「偏爱有加」,以致於对其错

误和腐败行为达到了过分宽容的地步;一种情形是自己的地位需要一定的权力

基础,不容忍下属的一些「小节」,就会失去自己的支持力量;一种情形是自

己也不乾净,别人出了事,自己也脱不了干係,等等。在这样几种认识下,正

式的行政关係就与非正式的人情关係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保护人-被保护人结

构,常常体现为部门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体和个人主义。

  

六、反腐败行动的成本

  讨论腐败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实际上还必须与反腐败的成本效益联繫起来

考虑。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曾经提出,最佳限度的腐败並不是零,过分地注重腐

败也会付出极高的代价,这是因为某种腐败对社会有害,它就造成「社会成

本」;与此同时,如果我们要想消除这种腐败也会付出一定的代价,那么为了

把对社会造成的双重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我们就必须平衡二者。事实上这就

涉及到反腐败的成本问题。反腐败的成本,大致包括了以下几条:

  (1)反腐败本身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机构设置后的各种管理

成本;

  (2)反腐败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影响到政府发展经济的政策及其速度,从

而付出「发展成本」;

  (3)失去政治体系内部一部分具有强烈自利倾向的官员的拥护、支持和忠

诚;

  (4)失去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政府官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甚

至因为严厉的反腐败措施导致普遍的消极怠工;

  (5)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政府官员有可能离开政府而「另谋高就」,从而无

法保证政府官员队伍的质量、降低政府工作效率;

  (6)由於不太成功的反腐败措施,可能导致民众对於其反腐败决心的怀疑

和丧失信心;

  (7)不成功的反腐败措施还可能同时降低政治体系内外对於反腐败诚意的

怀疑,反而促使腐败迅速蔓延;

  (8)不恰当的反腐败措施还可能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社会不稳和动

荡。

  从以上几点成本可以注意到,反腐败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於反腐败的决

心和恰当的措施,以及其有效性如何上面。如果我们有坚强的决心、恰当的措

施並取得了极好的反腐败成效,那么反腐败的成本就可以大大地降低到完全能

够承受的程度。而且,我们还可以设想把反腐败的成本转移到进行腐败活动者

一方,由腐败者自己来承担反腐败工作的成本。这一方面,新加坡和中国台湾

为我们提供了借鉴。1992年台湾颁佈的《贪污犯罪条例》专列「有关人员连带

责任」条款,规定:直属主管长官对於所属人员,明知贪污有据,而予以庇护

而不为举发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办理会计、审计人员,因执行职

务对贪污有据之人,不为举发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为贪污所

得而故意收受、搬运、隐藏、寄藏赃物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

课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这是指对纵容腐败行为的一种成本转移,更为主要

的一种是由腐败者自己来承担,这种承担不仅包括了人身自由的、政治的和社

会道德的,而且在经济上可以对腐败者课以足以使其「倾家荡产」的重罚。这

种重罚,一方面可以追回腐败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把反腐败的成本大量

地转移给从事腐败活动的人,起到惩戒作用並极大地降低未来的反腐败成本。

  

七、结论:反腐败的效益与反腐败的时机选择

  反腐败的效益是极为明显的,可以从与腐败所造成的巨大危害中看出来:

  (1)政治腐败直接损害了一个国家政治稳定,並可能造成危及根本的合法

性危机。这是因为腐败一般地总是极其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导致民众对

政府支持度的降低,並因此而引发暴力行为甚至是军事、政治的巨大动荡。

  (2)政治腐败直接地消解了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朝着民主化方面发展的积极

力量。腐败的盛行意味着一部分特权阶层和拥有大量政治资源者可以凭借自身

的有利地位通过法律和制度之外的、非法的途径来得到超额利润,非法方式盛

行总是与政治体制的倒退有一种互为因果、互相加强的关係。因为既得利益阶

层总是会阻碍改变不利於他们地位的民主化改革的进行。

  (3)政治腐败不利於行政管理机构自身的现代化发展。这是因为腐败的盛

行会导致一种惯性行为:不进行贿赂,政府机器就不能运转起来。同时腐败还

可能加剧行政管理不善的状况並加大行政改革的难度。

  (4)政治腐败造成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一点不言而自明。

  (5)政治腐败已经、並将继续对经济收入的分配产生极其严重的不利影

响。这是因为腐败行为扩大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激化各社会阶层之间的矛

盾,並且还会打击各阶层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正当合法收入的积极性。

  (6)政治腐败对於经济体制的运行及其变革产生阻碍作用。一方面,腐败

的盛行会导致政府官员不断地加强对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干预以寻求到更为大量

的租金,另一方面腐败还孕育出一个要求保持现行经济体制和政策的既得利益

阶层,形成经济体制变革的阻力。

  (7)政治腐败完全可能因为其巨大消极性而造成优秀人才的外流和埋没。

因为在一个「腐败本位」的社会里,畸形的竞争和扭曲的社会流动方式,导致

人们不可能依靠自己的才华和劳动实现自身的价值。

  (8)政治腐败会导致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风气的下降。这是因为腐败的传

染性和示范性,会一步步地降低公众的道德水平和社会的凝聚力,並进而把整

个社会推向「縻散性」腐败状态。

  反腐败可以取得的效益就在於避免腐败活动所造成的以上危害,二者是相

辅相成的。综合比较腐败行为的成本效益和反腐败的成本效益,我们认为,反

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时机已经迫在眉睫、不可错过了。这是因为:

  第一,当前中国的政治腐败正向组织、制度和意识形态层次迅速发展、蔓

延,目前大力进行反腐败行动,一方面社会成本较低,另一方面也可以阻止腐

败向普遍化方向发展。

  第二,目前中国政治腐败所显示出来的继续发展性的特点说明,腐败可能

还远远没有达到极点,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民众对於反腐败的决心和要求极其强烈和突出,此时进行反腐败行

动可以争取到坚实的政治支持,並把已经逐步丧失的改革「实效」合法性弥补

回来。

  第四,目前政治体系正处於一个迅速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抓住这一

时机,可以较快、较好地完成政治生活向较高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度的演进。

原载《百年》2000年一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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