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正一个两百年前的错误

黄佶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

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一般地说,

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

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

  如果这是一个大学生毕业论文的一部分,他的成绩肯定是不及格。因为写

第一句话时他还很不肯定,使用了“似乎是……”这种很犹豫的口气,但是未

经任何证明,他就在紧接着的第二句话里给出极其肯定的结论:“海狸一头当

然换鹿二头”。

  然而,两百多年来,亚当 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1776年初版)中的

这段话(中文译文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

年,第42页),作为一个影响波及全人类、至今还在决定中国人命运的理论的

基础,似乎从来没有人提出过疑问。

  如果一个渔夫捕杀一头海狸要花费两天时间,一个猎人捕杀一头鹿需要一

天时间,在我们第三者看来,一头海狸交换两头鹿,两天劳动的成果交换两天

劳动的成果,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方案。但是,如果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会

发现问题没有那么简单。

  渔夫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海狸——去交换鹿,说明他需要鹿。那么他为

什么不直接去捕杀鹿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研究一下:猎人可以用一天时间捕杀一头

鹿,那么渔夫捕杀一只鹿需要多少时间?显然只有三种可能:

  1)比猎人短,例如半天。这样渔夫用一天时间就可以猎到两头鹿。

  这显然不可能。如果是这样,渔夫就没有必要花费两天劳动,捕杀一头自

己并不需要的海狸,再去和猎人交换自己仅需一天就可以捉到的两头鹿。

  2)和猎人一样,一天可以捕杀一头鹿。

  也不可能。渔夫能够用两天时间捕杀两头鹿,就不会多此一举,先用两天

时间捕一头海狸,再去交换两头鹿。

  3)比猎人长。这是最后一种可能,实际情况也是这样。渔夫捕鹿,尽管是

偶尔为之,但是也必须学习有关技术、准备特殊的工具,可能还必须长途跋

涉,到远离渔村的深山里去。

  假设渔夫捕杀一头鹿需要三天时间,捕杀两头鹿就需要六天劳动,他用两

天劳动的成果:一头海狸,去交换两头鹿,就可以节约四天劳动。

  显然,上述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猎人,他去捕杀海狸,花费的时间要比渔夫

多,用自己捕杀的鹿和渔夫交换自己所需的海狸,也可以节约劳动。

  实际上,渔夫猎鹿花费的时间要比猎人多得多,猎人同样如此,因此,通

过交换他们可以节约大量劳动。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你有我无”不是发生商品交换的

根本原因,因为我还有其它选择:自己生产原来没有、却又需要的东西。只有

在能够节约劳动的情况下,我才考虑和别人交换。对方同样如此。因此,“节

约劳动”才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

  在研究商品交换时,我们还必须考虑一个实际情况:谁也不知道对方商品

在生产中实际花费了多少劳动时间(或者说“成本”)。渔夫并不知道猎人只

需要一天就可以捕杀一头鹿,猎人也不知道渔夫只需两天就可以捕杀一头海

狸。他们在讨价还价时只有一个判据:交换能否使自己节约劳动。

  因此,即使一头海狸换一头鹿,即渔夫用两天劳动交换猎人一天劳动,渔

夫也不会拒绝,因为他仍然可以节约一天劳动;如果猎人需要五天才能抓住一

头海狸,他也不会拒绝用三头鹿换一头海狸。虽然他三天的劳动只换得了渔夫

两天的劳动,但是交换可以使他节约两天劳动。显然,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交

换比例都能够被双方同时接受。按照本文假设的双方劳动时间,这个范围是从

3:2到1:5(海狸:鹿)。

  看来,斯密先生的“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只是他想当然的结果,实际

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那么最后到底是按照哪一个比例进行交换的呢?显然,劳动时间已经无法

发挥作用,因为它只能决定交换比例的范围。而且,双方生产同一物品所需的

劳动时间差异越大,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比例范围也越大。

  因此,劳动时间不可能是交换比例的决定因素。最后的交换比例取决于各

自需求的迫切程度、讨价还价的能力等因素。

  在现代社会,工厂采用专业化、大规模的方式生产商品,把很多基础性的

东西,例如开发技术的劳动、学习技术的时间、寻找和发掘矿藏的劳动、必不

可少的大型设备、长途运输等等的成本分摊在大量的产品上,所以产品的成本

远远低于消费者自己少量制作时耗费的成本。

  因此,即使商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生产中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

动”之和),消费者仍然不会拒绝购买。例如,一台价值为2000元的电视机不

会因为价格是2200元而被消费者拒绝购买。假设一个普通清洁工人的月薪为

400元,她用五个半月的劳动就可以交换得到自己十年也造不出来的电视机,

当然不会拒绝。

  一个工人被商品生产者赚走200元,和被自己的雇主剥削200元,性质是完

全不同的。前者是为了节约劳动、提前享受,是为了鼓励生产者发展技术、开

发新产品、进一步降低成本,以便数年后同样用2200元可以买到屏幕更大、功

能更多、性能更好的彩电;而且他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权,让产品最好、服务

最令他满意的生产者赚这200元;而被雇主剥削200元则对这个工人没有任何好

处。

  商品价格中高于价值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给生产者的酬谢”,因

为后者节约了前者大量的劳动。由于工厂的生产成本总是远远低于消费者自己

制造的成本,所以其产品的价格可以长期而稳定地高于价值,企业的利润可以

来自“消费者酬谢”,而不必完全来自工人的剩余价值。

  生产同样商品的其它企业的竞争可以迫使价格下降。如果竞争足够激烈,

价格将被迫降低到接近甚至等于价值。但是,这种“等价交换”只能再次说明

“等价”并非商品交换的天然属性,它的出现和存在需要特定的外部条件。

  只有在商品价格降低到等于商品价值时,占有雇员的剩余价值才成为企业

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政府法令,劳动者联合斗争等),

保证工人的工资等于其创造的全部价值,企业所有者在“等价交换”时就无利

可图,因为既没有“消费者酬谢”,也没有剩余价值可供剥削,这将迫使劳动

生产率较低的企业在市场价格降低到等于其产品的价值、它的“消费者酬谢”

消失时退出竞争。这样,即使存在私有企业,也可以实现消灭剥削的理想。

  本文的结论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商品不必“等价交

换”;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不是一个企业获得利润的唯一途径;除了剩余价

值,利润还可以来自“消费者酬谢”;发展私有经济和消灭剥削并不矛盾。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商品交换过程、全面认识利润来源,对于我们解放思

想、推动改革开放,以及“重建中国的经济学”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999年11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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